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
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川教〔2009〕41号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以下简称《评估方案》),我厅制订了《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其余高职高专院校均应按照《评估方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接受评估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四年,并有一届毕业生。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际,具体安排如下:凡2004年及以前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09—2010年内接受评估;2005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0—2011年内接受评估;2006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1—2012年内接受评估;2008年及以后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在4年后接受评估。
三、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国家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手段,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方案》对照《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加强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评建工作。
附件:
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高职 评估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教育局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一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 试 行 )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评估工作既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评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又要考虑被评估学校的实际,针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强调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
2、平等交流原则。评估工作中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被评估学校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办法的方式进行,注重问题解决的思路、途径和方法,突出实际成效。
3、数据分析为主、现场考察为辅原则。评估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工具进行状态数据分析,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考察,以此引导和促进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其中,现场考察的重点是深度访谈、专业剖析和教师说课。
4、创新与开放原则。评估专家组要由来自行业、企业、教育各方的专家组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模式,简化评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学校师生、学校举办方和社会公布评估工作情况。
三、申请评估学校的基本条件
1、已有一届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可申请参加人才培养评估。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条件;
(2)在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在核算学生总数时,全日制学生(含全日制在校中专生、成人脱产班)按1:1计算,其他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系数计算;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类学校 | 工科类 学校 | 农林类 学校 | 医学类 学校 | 财经、政法类学校 | 体育、艺术类学校 |
生均 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4)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5]16号)的规定,实行了生均经费预算管理方式,且在接受评估时,其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拨款数额达到上年度全省高职院校的平均标准。
2、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原则上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已有3届毕业生但仍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由学校举办方提出申请后,可以推迟1年进行;推迟1年期满,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按“暂缓通过”处理。
四、评估指标体系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领导班子、特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个主要评估指标,共22个关键评估要素(附件2)。
专家组可在此评估指标体系基础上,根据教育部关于评估的原则意见,结合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对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作用。
五、评估的基本程序
1、学校申请
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接受评估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核并给出批复意见。
2、院校自评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自我评价,重点是找出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自评报告可由包含以下几部分:学校概况(沿革与现状、服务面向与办学定位、办学优势特色与改革创新成果);自我评估(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以及特色专业、教学团队、课程建设、教学管理、质量保障、就业质量、社会服务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足及其解决的思路与举措。
3、院校提交材料
学校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向省教育厅上报状态数据,并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评估专家组进校前30天,学校将自评报告、区域社会经济或行业发展规划、院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涉及学校发展方向与办学定位的材料在校园网上公布
4、专家评估
(1)审阅材料,确定进校现场考察方案。专家组在进入被评估学校实地考察前,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主要评估指标”和“关键评估要素”客观判断的要求,对学校的自评报告、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区域社会经济或行业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拟定进校现场考察的重点和具体方案(现场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2)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考察方案,到学校进行现场考察。通过听取院校评建工作报告、深度访谈、实地考察、专业剖析、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上述问题解决的实效性建议。
(3)完成评估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在与学校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和评估工作报告。
(4)召开评估工作相关会议。专家组可采取召开评估工作通报会等形式,向学校举办方、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反馈评估意见。
5、院校改进
学校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反馈意见,认真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专家组提出的解决建议,研究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改进方案,并在评估结束后的3-6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6、全程指导
学校整改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后,专家组要安排评估专家对学校改进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了解,继续给予人才培养工作的全程指导,帮助学校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体的指导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评估结论和使用
1、评估结论。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个“关键评估要素”,“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关键评估要素”在一半以上(含一半)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其标准是同时满足:①主要评估指标中,其“合格”数=7;②关键评估要素中,其“合格”数≥18。
(2)暂缓通过。其标准是满足下列其中一项:①主要评估指标中,其“不合格”数≥1;②关键评估要素中,其“合格”数<18。
2、结论认定。我省每年度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专家组提交的评估工作报告,提出对各学校评估结论的建议,经省教育厅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3、结论使用。评估结论将作为省教育厅审核学校招生计划、评审学校新增专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暂缓通过的学校,一年内必须再次接受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将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暂停申报新专业等措施。
五、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研究制定《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2、工作组织。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和“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全省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负责组建“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高职院校、评估专家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总结评估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3、专家构成。评估专家组一般7人左右(含秘书1人),其中:省外高职院校专家1-2人,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职院校一线专任教师应至少有1人。院校学生人数低于5000人的,专家组人数可酌减1-2人;院校学生人数超过7000人的,专家组人数可增加1-3人。
六、工作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估质量
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目的在于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学校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所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和浮夸现象。
2、坚持评估的正确导向,促进院校全面发展
学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学校内涵建设上,认真分析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关键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办出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严肃评估纪律,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学校要积极配合专家组的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家组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要求的,省教育厅将进行严肃处理。院校和专家组要特别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有碍评估公正性、严肃性的行为,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开评仪式、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超过三星级酒店标准),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附件二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操作 规 程( 试 行 )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考察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平等、高效,推动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专家组操作规程
(一)专家组的工作职责
1、审阅并分析被评估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与自评材料,了解学校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和自评工作情况;
2、按照教育部新评估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与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对被评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现场考察,完成深度访谈、专业剖析等工作任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相关环节,采取共同研究的方式,有重点地与学校平等交流;
3、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建议和改进意见,并与学校及其举办方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4、对照评估指标体系与《实施细则》认真讨论,对关键评估要素逐项给予认定,并得出整体结论;
5、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的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并提出对被评学校的评估结论建议;
6、研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的问题,提出完善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评估结束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继续给予跟踪指导。
(二)专家组的组建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根据学校的实际,从专家库中遴选确定初步人选,并向社会公布。专家组一般为7人左右(含秘书1人),其中:省外高职院校专家1-2人,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职院校一线专任教师至少应有1人。评估组专家一般应参加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业务培训。
专家组正、副组长原则上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丰富高等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高校领导或专家担任;专家组秘书原则上由具有丰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的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三)专家组成员的分工
1、专家组长全面负责专家组开展的评估考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2)拟订考察评估工作计划、日程安排,负责与学校联系协商有关事宜;
(3)召集并主持专家组预备会议,汇总并分析各位专家对被评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讨论并确定专家分工与考察工作安排,分析研究考察重点与深度访谈提纲;
(4)召集并主持专家组工作会议,交流、汇总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进行深入分析,形成专家组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5)组织撰写对学校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代表专家组向学校和主管部门通报,组织专家组成员做好个人发言,并认真听取学校和主管部门对考察意见的反映;
(6)向省教育厅提交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及评估结论建议;
(7)负责组织评估结束后的学校跟踪指导工作。
2、专家组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开展相关评估考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专家组长开展各项评估工作并承担分工的具体工作;
(2)主持评估工作通报会;
(3)在专家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负责主持专家组工作。
3、为保证考察评估的质量,避免因分工而带来的偏差,提高工作效率,专家组内应加强信息沟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专家组一般可分成3个小组:
第1小组(2人,专家组长+1名专家兼秘书):负责学校总体层面主要信息的获取与判断;对学校领导、计划财务、招生与就业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并对学校总体办学状况进行判断。
第2小组(2人,专家副组长+1名专家):对组织人事、系(部)主任、骨干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进行深度访谈;对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等关键指标和要素进行判断。
第3小组(3人):负责对2-3个特色专业的专业剖析,对特色专业的各指标项目的实际状况与现实水平进行深度剖析,听取有关教师说课,对专业负责人、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进行深度访谈,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4、秘书的工作职责。受专家组组长委托,负责与学校的联系协调工作,落实专家组的各项日程安排,制作和准备相关材料和表格,负责评估材料的立卷归档,协助专家组查阅有关教学环节的原始材料,负责完成专家组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专家组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教育部“教高[2006]16号”与“教高[2008]5号”文件以及本省的“实施细则”,本着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被评学校负责的精神,自始至终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集中精力参加评估工作。要按时完成组长分配的工作,按时到岗;评估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参加其它社会活动;工作中与学校平等交流,不介入学校内部事务,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坦诚、中肯的态度,积极为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专家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在讨论评估意见时应积极表达个人看法,一旦专家组形成对学校评估的结论性意见,专家个人应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坚持廉洁自律,避免有损评估声誉的行为,做到不拿学校礼金、不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向学校提与评估无关的要求。
5、专家组内部讨论的意见及评语等不宜公开的部分,不得随意向学校及个人透露。
6、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1、现场考察评估前的准备工作
(1)省教育厅在组建专家组之前,将会同秘书处有关人员对被评院校进行调研和交流,了解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远景,结合被评院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聘请评估专家团队。
(2)专家组成员接受评估任务后,对被评学校的数据平台、自评报告、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等材料,在进校前进行认真审阅,熟悉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结构、运行及各数据间的关系,找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与薄弱环节,初步提出考察意向与深度访谈提纲,填写数据平台及有关资料的预审意见表。
(3)秘书提前进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召开预备会议。根据专家组成员填写的专家预审意见表,分析研究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况,讨论考察评估工作计划,对现场考察作出具体的安排,确定小组工作日程(附表2)和分工。
2、现场考察评估的工作安排
专家组考察评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完成以下环节的考察评估任务:
(1)按照考察评估工作计划,重点考察关键评估要素的相关内容;
(2)考察采集平台的建设情况和生成情况;
(3)深度访谈;
(4)说课与评课交流;
(5)剖析特色专业建设情况;
(6)专家组全体会议,经过民主讨论、深入分析,形成专家组考察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建议;
(7)召开考察评估情况通报会,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反馈考察评估意见,专家发表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并听取学校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8)专家组秘书整理评估上报材料并归档。
(六)现场考察评估工作的方法
专家组现场考察以深度访谈为主。专家通过与教职工的平等交流以达到对学校的深入了解,访谈内容要注意广度、深度和针对性。要根据考察需要,走访学校相应部门,找相关干部、教师作深入访谈。
专业剖析、说课评课等是深度访谈的一种形式。专业剖析可从学校推荐的特色专业中选择1-2个进行剖析,从行业背景、人才需求、培养规格、培养模式、专业特色、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质量、就业状况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度访谈。说课评课可深入教研组(室),与教师充分交流,一是了解教师对课程建设参与的情况、对保障课程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教学策略以及实施现状,二是考察教研活动的水平、教学改革的深度以及教研组(室)在教学运行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七)指标的评定
1、评估指标体系有7个一级指标,22个关键要素。关键要素中的“说明”是对原因分析切入点的提示。
2、专家个人应根据分工,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现场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分析,针对关键要素给出简短评价,并确定该关键要素是否合格(附表6)。
3、在专家个人汇报和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体对每个关键要素是否合格进行表决,未获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合格”票的关键要素,即为“不合格”(附表7)。
4、专家组在关键要素的评定基础上,对每个一级指标的形成评价意见,评价意见是整体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重要依据,各专家组成员在撰写时应体现出针对性和层次性。
5、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个“关键评估要素”,“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关键评估要素”在一半以上(含一半)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其标准是同时满足:①主要评估指标中,其“合格”数=7;②关键评估要素中,其“合格”数≥18。
(2)暂缓通过。其标准是满足下列其中一项:①主要评估指标中,其“不合格”数≥1;②关键评估要素中,其“合格”数<18。
(八)考察评估结论和考察评估意见
1、评估结论: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关键评估要素进行逐项表决,超过半数的专家同意则该项要素为合格。然后,根据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形成向省教育厅提交的评估结论建议。
2、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
在考察评估工作结束前,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被评学校的考察评估意见,并在考察评估情况通报会上由专家组长向学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宣读。考察评估意见的内容包括: 考察评估工作简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经验与特色;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分析与建议;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建议等。
考察评估意见要能够反映该校的特点,在分析人才培养工作得失成败的原因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强、具有指导作用的建设性意见和实效性建议,并保证后续指导工作的持续性。避免泛泛而谈、雷同与公式化。
(九)专家组向秘书处报送的存档材料目录
1、人才培养工作考察评估报告
2、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3、附件:
(1)专家组成员名单
(2)评估工作日程安排(附录1)
(3)专家预审意见表(附表1)
(4)专家小组工作日程安排表(附表2)
(5)教师说课记录表(附表3)
(6)专家访谈记录表(附表4)
(7)专业剖析情况汇总表(附表5)
(8)专家个人评定等级用表(附表6)
(9)专家组表决结果汇总表(附表7)
(十)评估后的整改工作指导
在专家组现场考察结束后的3-12月内,秘书处组织评估专家组成员(3-5名)对学校整改情况及效果进行重点考察,督促、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检查、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回访指导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时间原则上1天),并形成回访考察意见报秘书处备案。
二、院校评建工作规范
(一)自评准备
1、被评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认真落实“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内涵建设上来。要坚持二十字评估方针,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评估方案和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开展自评。
2、被评学校要制订加强内涵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落实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3、要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开展高职教育思想的学习讨论,更新教育观念,稳步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4、学校要组织教师和有关人员适时采集并输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所要求的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即时性和准确性。要由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自评工作
1、学校要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与我省的《实施细则》,按照关键评估要素逐条进行对照,认真分析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找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薄弱环节,列出不达要求的项目,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实施。
2、整改工作大体告一段落后,组织校内专家按评估指标和关键评估要素自我审定。
3、学校形成经党政领导审定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概况;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工作过程、工作绩效实事求是地作出基本判断;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分析情况;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等。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三)申报评估
学校提前两个月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光盘9张)、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
省教育厅高教处在对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后与学校商定具体评估日期,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学校,明确评估的具体事宜。
(四)资料准备
学校重点把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整理教学工作的原始资料,保证资料与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实时性。
附录1:评估工作日程安排(供参考)
日期 | 时间 | 活动内容 | 地点 | 主持人 | ||
专家组进校 前二周 |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会同有关人员与被评院校交流,了解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远景,针对性推荐评估专家组成员 | 教育行政部门 评估中心 | ||||
专家组进校 前一周
| 1.学习有关文件 2.专家分析和研究高等职业院校提供的近期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深度访谈提供依据 3.完成专家预审表 | 评估专家组组长 评估组秘书 | ||||
现场考察 | ||||||
第 一 天
| 上午 | 专家组成员报到 | 被评院校有关人员 | |||
下午 | 听取学院院(校)长有关《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分析报告》 | 评估专家组 组长 | ||||
晚上 | 专家组预备会议 1.讨论确定考察重点 2.确定评估工作有关事项 3.制订小组工作计划 4.其它工作事项 | 评估专家组 全体成员 | ||||
第 二 天
| 上、下午 分小组 工作 | 工作 形式 | 深度访谈(主要) |
评估专家组 各小组组长 | ||
作相关考察 | ||||||
剖析专业、说课 | ||||||
召开相关会议 | ||||||
晚上 | 专家组会议 1.汇总并分析各小组考察情况 2.确定第三天深度访谈的对象,安排有关项目 | 评估专家组 全体成员 | ||||
第 三 天
| 上、下午 分小组工作 | 工作 形式 | 深度访谈(主要) |
评估专家组 各小组组长 | ||
作相关考察 | ||||||
剖析专业、说课 | ||||||
召开相关会议 | ||||||
晚上
| 专家组会议 1.根据各小组考察情况,对主要评估指标和关键评估要素进行评议,填写《专家个人评定等级用表》; 2.汇总专家组成员评定结果 3.对专家组考察发现的主要问题、诊断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4.讨论评估考察意见 |
评估专家组 全体成员 | ||||
第 四 天 |
上午 | 专家组与学校主要部门领导、学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 | 评估专家组 组长、副组长 | |||
评估情况通报会议 | 学校相关人员 评估专家组成员 | |||||
第四天 | 中午 | 评估结束,专家离校 |
附表1:专家预审意见表
受评院校名称:
一级指标 | 关键要素 | 预审意见 | 考察重点 |
1.领导作用 | 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
1.2办学目标与定位 | |||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 | |||
1.4校园稳定 | |||
2师资队伍 | 2.1专任教师 | ||
2.2兼职教师 | |||
3课程建设 | 3.1课程内容 | ||
3.2教学方法手段 | |||
3.3主讲教师 | |||
3.4教学资料 | |||
4实践教学 | 4.1实践教学条件 | ||
4.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 |||
4.3教学管理 | |||
4.4顶岗实习 | |||
4.5双证书获取 | |||
5.特色专业建设 | 5.1特色 | ||
6.教学管理 | 6.1管理规范 | ||
6.2学生管理 | |||
6.3质量监控 | |||
7.社会评价 | 7.1生源 | ||
7.2就业 | |||
7.3 社会服务 |
专家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专家小组工作日程安排表
受评学校名称: 专家姓名:
时间 | 上午 | 上午 | 备注 |
月 日 | |||
月 日 | |||
月 日 | |||
附表3:教师说课记录表
受评院校 名称 | 说课时间 | 年 月 日 | |
课程名称 | 所属专业 | ||
教师姓名 | 职 称 | ||
主要说课内容: | |||
简要评价:
|
专家(签名)
附表4:专家访谈记录表
受评院校名称 | 访谈时间 | 年 月 日 | |
访谈对象 | 职 务 | ||
访谈提纲: | |||
主要访谈内容:
|
专家(签名)
附表5:专业剖析情况汇总表
受评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 |
基 本 情 况 | |
专 业 剖 析 结 果 分 析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6:专家个人评定等级用表
受评院校名称:
一级指标 | 关键要素 | 简短评价 | 结论建议 |
1.领导作用 | 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
1.2办学目标与定位 | |||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 | |||
1.4校园稳定 | |||
2师资队伍 | 2.1专任教师 | ||
2.2兼职教师 | |||
3课程建设 | 3.1课程内容 | ||
3.2教学方法手段 | |||
3.3主讲教师 | |||
3.4教学资料 | |||
4实践教学 | 4.1实践教学条件 | ||
4.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 |||
4.3教学管理 | |||
4.4顶岗实习 | |||
4.5双证书获取 | |||
5.特色专业建设 | 5.1特色 | ||
6.教学管理 | 6.1管理规范 | ||
6.2学生管理 | |||
6.3质量监控 | |||
7.社会评价 | 7.1生源 | ||
7.2就业 | |||
7.3 社会服务 |
说明:“结论建议”栏,“结论建议”栏,专家填写时“合格打○;不合格打X”
专家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7:专家组表决结果汇总表
受评院校名称:
姓名 专家表决 关键要素 | 合格 小计 | 结论 建议 | |||||||
1.1 | |||||||||
1.2 | |||||||||
1.3 | |||||||||
1.4 | |||||||||
2.1 | |||||||||
2.2 | |||||||||
3.1 | |||||||||
3.2 | |||||||||
3.3 | |||||||||
3.4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5.1 | |||||||||
6.1 | |||||||||
6.2 | |||||||||
6.3 | |||||||||
7.1
| |||||||||
7.2 | |||||||||
7.3 |
说明:“结论建议”栏,专家表决时“合格打○;不合格打X”
专家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教高〔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2008年开始,各地原则上应依据本评估方案开展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评估方案发布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根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教育部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1)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5、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生均 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但不能低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2)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并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制订操作规程。操作规程需包括专家工作规范以及院校评建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以规范评估行为。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评估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和做法。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
5、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并填写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提交材料。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确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并对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以5-8人(含秘书)为宜。
4、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建议掌握在2-3天为宜。
5、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定、公布,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三)评估纪律
各地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各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附: 1、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附1: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填写说明
1、每学年按要求上报教育部一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2、状态数据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如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3.、数据的运行载体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各项数据原则上由各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填写;其中“基本信息”、“基本办学条件”等栏目中,与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相同的统计指标,必须使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外发布的同时间段的相关数据。
4、各高等职业院校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数据更新时间: 年 月 日)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院校名称1 | 所在地区 (省市) | 当前校名启用时间(年月) | 建校时间2 (年月) | 建校基础3 | 举办方4 | 院校性质5 | 院校类别6 |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 |
立项部门7 | 立项时间(年) | ||||||||
1.2 联系
通信地址 | 邮编 | 学校网址 | 法人代表信息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
1.3 招生
专业设置数(个) | 当年招生专业数(个) | 当年全日制高职招生数(人) | 其中(生源) | |||||||||||
普通高中生(人) | “三校生”单招(人) | “3+2”招生(人) | 五年制第4学年(人) | 其它(人) | ||||||||||
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人) | 其中(人) | 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五年一贯制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高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中职在校生(人) | 各类本科学历在校生(人) | 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培训(人次) | |||||
高中 起点 | 中职 起点 | 其他 (注明来源) | 委托单位 | 办学类型 | 批准单位 | |||||||||
2 院校领导8
2.1 基本状况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近10年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年月) | 工作单位 | 工作岗位 | |||||
2.2参与教学、联系学生
兼课(学时)10 | 课程名称 | 听课(次) | 参与教学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
走访学生寝室(次) | 走访实习点(次) | 参与学生社团文体活动(次) | 参与学生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
3 基本办学条件
3.1 占地、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亩)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其中(平方米) | ||||||
普通教室 | 一体化教室11 | 图书馆 | 实训基地 | 学生宿舍 | 食堂 | 运动场馆 | ||
3.2 馆藏图书资料
纸质图书(册) | 其中(册) | 电子图书(册) | 其中(册) | 专业期刊(种) | ||||
专业图书 | 近二年出版专业图书 | 专业图书 | 近二年出版专业图书 | 中文纸质专业期刊 | 外文纸质专业期刊 | 电子专业期刊 | ||
3.3 学习室
阅览室 | 多媒体教室 | 机房 | ||||||||
数量(个) | 座位数(个) | 周开放时间(小时) | 数量(个) | 座位数(个) | 周均开放时间(小时) | 名称 | 数量(个) | 服务面向 | 座位数(个) | 周开放时间(小时) |
3.4校园网
接入总带宽(M) | 教学用计算机总数(台) | 现运行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名称) |
4 实践教学条件
4.1校内实践基地12
实践基地名称 | 主要面向专业13 | 被列为实训 基地项目 | 占地 面积 (亩)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设备值(万元) | 设备数(台套) | 主要实训项目17 | |||||||
设备 总值 | 当年购置设备值 | 自主研制 设备值 | 社会(准)捐赠 设备值15 | 设备总数 | 大型设备 数16 | |||||||||
支持 部门14 | 时间(年) | |||||||||||||
学年使用频率(人时) | 年原材料(耗材)费用(万元) | 年设备维护费用(万元) | 专职管理人员18(名) | 周公共开放时数(学时) | ||||||||||
校内 | 社会 | |||||||||||||
4.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9
基地名称 | 依托单位 | 建立时间 | 面向专业13 | 主要实习实训项目17 | 年接待学生量(人次) | 基地年使用时间(天) | 其中年接受半年顶岗实习学生数(人) | 是否有住宿条件20 | 基地是否发放学生实习补贴21 | 基地派专职指导教师(人次) | 学校派指导教师/学生管理人员(人次) | 学校向基地支付专项实习经费 (元/生) | 年接收毕业生就业数(人) |
4.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名称 | 鉴定内容 | 建立单位 | ||
工种 | 级别 | 级别22 | 部门23 | |
5办学经费
5.1经费收入(万元)
学费收入(按收费标准分行填) | 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 | 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投入 | 社会(准)捐赠15 | 贷款余额 | ||||||
合计 | 标准 | 合计 | 标准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
5.2经费支出(万元)
年学校 总支出 | 其中 | |||||||||||||||||
征地 | 基础设施建设 | 设备采购 | 日常教学经费24 | 教学改革及研究 | 师资建设 | 图书购置费 | 其它支出总额 | |||||||||||
合计 | 教学仪器设备值 | 生均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
实(验)训 耗材 | 实习专项 | 聘请兼职教师经费 | 体育维持费 | |||||||||||||||
6师资队伍
6.1校内专任教师25
所属 系部 | 姓名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学历26 | 学位27 | 专业领域 | 专业特长28 | 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经历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职业资格等级(最高)30 | ||||||||||||||||||||||||||
起止时间(年月) | 单位 | 岗位 | 名称 | 获取时间(年) | 岗位 | 等级 | 发证单位 | 获取时间(年) | ||||||||||||||||||||||||||||
本学年所授课程31 | 是否专业带头人32 | 是否为骨干教师33 | 是否为双师素质34 | |||||||||||||||||||||||||||||||||
本人学年总课时 | 课程名称 | 课程时数 | 本人承担的课时数 | 授课专业及所属系部 | 授课年级 | |||||||||||||||||||||||||||||||
本学年培训进修 | 本学年挂职锻炼35 | |||||||||||||||||||||||||||||||||||
项目名称 | 时间(天) | 地点 | 派出部门36 | 单位 | 岗位 | 起止时间(年月) | 派出部门36 | |||||||||||||||||||||||||||||
本学年获奖项目(包括行政性奖励) | ||||||||||||||||||||||||||||||||||||
获奖时间 | 获奖名称 | 级别37 | 是否主持38 | |||||||||||||||||||||||||||||||||
获技术专利(技术发明)项目 | ||||||||||||||||||||||||||||||||||||
获得时间 | 技术专利(发明)名称 | 技术专利(发明)编号 | 是否主持38 | |||||||||||||||||||||||||||||||||
主持在研教学改革课题 | 主持在研横向技术开发(攻关)课题 | |||||||||||||||||||||||||||||||||||
名称 | 立项时间(年月) | 来源与级别 | 本年度实际到款额度 | 名称 | 立项时间(年月) | 来源 | 本年度实际到款额度 | |||||||||||||||||||||||||||||
6.2校内兼课人员
任职部门 | 所任职务 | 姓名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学历26 | 学位27 | 专业领域 | 专业特长28 | 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经历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 |||||||||||||||||||||||||
起止时间(年月) | 单位 | 岗位 | 名称 | 获取时间(年) | 岗位 | 发证单位 | 获取时间(年) | |||||||||||||||||||||||||||||
本学年所授课程31 | 是否专业带头人32 | 是否为骨干教师33 | 是否为双师素质34 | |||||||||||||||||||||||||||||||||
本人学年总课时 | 课程名称 | 课程时数 | 本人承担的课时数 | 授课专业及所属系部 | 授课年级 | |||||||||||||||||||||||||||||||
本学年培训进修 | 本学年挂职锻炼35 | |||||||||||||||||||||||||||||||||||
项目名称 | 时间(天) | 地点 | 派出部门36 | 单位 | 岗位 | 起止时间(年月) | 派出部门36 | |||||||||||||||||||||||||||||
本学年获奖项目(包括行政性奖励) | ||||||||||||||||||||||||||||||||||||
获奖时间 | 获奖名称 | 级别37 | 是否主持38 | |||||||||||||||||||||||||||||||||
获技术专利(技术发明)项目 | ||||||||||||||||||||||||||||||||||||
获得时间 | 技术专利(发明)名称 | 技术专利(发明)编号 | 是否主持38 | |||||||||||||||||||||||||||||||||
主持在研教学改革课题 | 主持在研横向技术开发(攻关)课题 | |||||||||||||||||||||||||||||||||||
名称 | 立项时间(年月) | 来源与级别 | 本年度实际到款额度 | 名称 | 立项时间(年月) | 来源 | 本年度实际到款额度 | |||||||||||||||||||||||||||||
6.3校外兼职教师39
聘任 系部 | 姓名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职业资格等级(最高)30 | 当前专职工作背景 | |||||||||||||
名称 | 发证单位 | 获取时间(年月) | 岗位 | 等级 | 获取时间(年月) | 发证单位 | 单位 | 职务 | 任职时间(年月) | |||||||||||
本学年所授课程40 | 兼职岗位 | 本学年教学进修 | ||||||||||||||||||
课程名称 | 课时数 | 授课专业 | 授课年级 | 项目名称 | 时间(天) | 地点 | 派出部门36 | |||||||||||||
6.4校外兼课教师41
聘任 系部 | 姓名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职业资格等级(最高)30 | 当前专职工作背景 | |||||||||||||
名称 | 发证单位 | 获取时间(年月) | 岗位 | 等级 | 获取时间(年月) | 发证单位 | 单位 | 职务 | 任职时间(年月) | |||||||||||
本学年所授课程40 | 兼职岗位 | 本学年教学进修 | ||||||||||||||||||
课程名称 | 课时数 | 授课专业 | 授课年级 | 项目名称 | 时间(天) | 地点 | 派出部门36 | |||||||||||||
7专业42
7.1专业设置43
所属系部 | 是否当年招生44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批准设置时间 (年) | 首次招生时间(年) | 主要面向就业岗位 | 修业年限(年) | 在校生数(人) | 本学年招生情况(人) | 生源结构比例(%) | 重点 专业45 | ||||||
计划招生数 | 报考数 | 实际录取数 | 第一志愿录取数 | 实际报到数 | 普通高中 起点 | 中职 起点 | 其他 | ||||||||||
7.2课程设置
课程名称40 | 授课教师 | 课程 类型47 | 课程 性质48 | 课时数 | 实践课时比例(%) | 是否专业 核心课程49 | 精品课程50 | 是否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 |||||||||
姓名 | 性质 | 所属系部 | 授课任务46 | ||||||||||||||
使用教材 | 主要授课方式 | 主要授课地点 | |||||||||||||||
教材名称 | 版本时间(年) | 出版社 | 作者 | 教材性质51 | 是否高职高专教材52 | ||||||||||||
开设实训/实习项目名称 | 课程教学设计特色描述 | 主要考试/考核方法 | |||||||||||||||
7.3 职业资格证书与技术培训
学生获取的符合专业面向职业资格证书 | 发证机构 | 鉴定地点53 | 毕业生获取率(%) | 社会技术培训(人次) | ||
名称 | 等级 | 总数 | 获证数 | |||
7.4顶岗实习与录用
本学年毕业生数(人) | 顶岗实习情况 | 录用毕业生情况 | ||||
主要实习单位 | 主要实习岗位 | 实习人数 | 实习时间(月) | 企业是否给学生顶岗实习补贴54 | 录用比例(%) | |
7.5 产学合作
合作企业名称55 | 合作开始时间(年) | 年订单培养数(人) | 年共同开发课程数(门) | 年共同开发教材数(种) | 年支持学校兼职教师数(人) | 年接受顶岗实习学生数(人) | ||
当年对学校(准)捐赠设备总值(万元) | 年接受毕业生就业数(人) | 学校为企业技术服务年收入(万元) | 学校为企业年培训员工数(人次) | |||||
7.6 招生就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招生数(人) | 报到数(人) | 报到率(%) | 毕业生数(人) | 12月31日就业数(人) | 就业率(%) |
8 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
8.1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教学规章制度及运行程序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年月) | 负责部门 |
本学年新增、修改或取消管理文件名称(注明) | 新增、修改或取消时间(年月) | 负责部门 |
8.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是否在编56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所属部门 | 职务 | 岗位职能 | 本岗位工作年限 |
8.3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是否在编56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所属部门 | 来源57 | 岗位职能 | 本岗位工作年限 |
8.4专职招生就业指导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是否在编56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所属部门 | 来源57 | 岗位职能 | 本岗位工作年限 |
8.5专职督导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学历26 | 职称25 | 专业领域 | 来源57 | 周工作时数(小时) |
8.6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是否在编56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学历26 | 学位27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专业领域 | |
近十年工作经历 | 在研课题 | |||||||
起止年月 | 工作部门 | 工作岗位 | 名称 | 课题来源 | 立项时间(年月) | 本年度实际到款额度 | ||
8.7评教情况
评教起止时间(年月) | 评教客体(教师)覆盖面(%) | 评教主体参与度58 | |||
学生参与比例(%) | 同行参与比例(%) | 校领导参与比例(%) | 社会参与比例(%) | ||
8.8奖助学情况
项目名称 | 项目种类 | 奖助范围 | 奖助人数 | 奖助额度(元/生) |
9 社会评价
9.1 招生情况
本学年计划招生数(人) | 实际录取数(人) | 实际报到人数(人) | 新生报到率(%) |
上一学年计划招生数(人) | 实际录取数(人) | 实际报到人数(人) | 新生报到率(%) |
9.2 就业率
本学年全校毕业生总数(人) | 9月1日就业率(%) | 上一学年度毕业生总数(人) | 12月31日就业率(%) |
9.3 社会(准)捐赠情况15
捐赠单位 | 捐赠项目 | 捐赠时间(年月) | 捐赠价值(万元) | 捐赠性质59 |
注释:
1.院校名称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院校名的请一并填写。
2.建校时间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
3.建校基础指高职学院的筹建基础,具体包括哪几所学校。
4.举办方(单一选项):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行业/企业/其他
5.院校性质(单一选项):公办/民办
6.院校类别(单一选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综合
7.立项部门(单一选项):国家/省/未立项
8.每位院校领导单独填制本表所有数据。
9.性别(单一选项):男/女
10.每兼一门课即填一行。
11.一体化教室是指兼具理论教学与动手能力培养功能的教室。
12.每个校内实践基地(含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分别填制一张表格。
13.主要面向专业填制不超过5个。
14.支持部门(单一选项):国家/省
15.社会(准)捐赠设备值泛指社会各方的捐赠,包括为学校所用,不为学校所有的可称为“准捐赠”的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折算为资金统计。
16.大型设备指单价≥5万元的设备.
17.所列主要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
18.专职管理人员,当其承担多个实验实训室管理时,以某个实验实训室为专职,其它都为兼职,并在填写时表明“(兼)”。
19.每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别填制一张表格。其它校外教育资源,可以用“补充说明”形式表达。
20.是否有住宿条件(单一选项):是/否
21.基地是否发放学生实习补贴(单一选项):是/否
22.级别(单一选项):省/市
23.部门(单一选项):中央部委/省市部门/行业/企业/其他
24.日常教学经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学仪器维修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费、体育维持费和聘请兼职教师费等。
25.校内专任教师可包括正式签约聘用的非在编的全职教师。
26.学历(单一选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专科/专科以下
27.学位(单一选项):博士/硕士/学士
28.专业特长指教师在专业领域某一方面的优势和专长。
29.专业技术职务指教师获得的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称,包括教师系列职称、工程系列职称、研究员系列职称等。
30.职业资格等级指教师获得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其他部委、行业、企业等颁发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各类技能证书也在本栏填写。
31.本学年所授课程全部列出。
32.是否为专业带头人(单一选项):是/否
33.是否为骨干教师(单一选项):是/否
34.是否为双师素质(单一选项):是/否。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⑴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⑵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⑶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35.挂职锻炼是指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以提高某一方面能力为主要目的,脱产一段时间,到其他单位临时担任某一职务的情况。
36.派出部门(单一选项):国家/省/地市/校
37.级别(单一选项):国家/省/校
38.是否主持(单一选项):是/否
39.校外兼职教师专指聘请来校兼课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40.每门课程均单独填制全部数据。
41.校外兼课教师指聘请来校兼课的教师。
42.每个专业均单独填制全部数据。
43.当年未招生专业应一并填写,同时说明暂停招生的理由。
44.是否当年招生(单一选项):是/否
45.重点专业(单一选项):国家/省/校/无(其中国家级是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教育部质量工程中的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是指“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省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以及各省组织的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等)
46.授课任务(单一选项):主讲/辅教
47.课程类型(单一选项):纯理论课(A类)/(理论+实践)课(B类)/纯实践课(C类)
48课程性质(单一选项):必修课/选修课
49.是否专业核心课程(单一选项):是/否
50.精品课程(单一选项):国家/省/校/无
51.教材性质(单一选项):教育部规划教材/教育部精品教材/自编教材/讲义/其他
52.是否高职高专教材(单一选项):是/否
53.鉴定地点(单一选项):校内/校外
54.企业是否给学生顶岗实习补贴(单一选项):是/否
55.每个合作企业均要单独填制数据。
56.是否在编(单一选项):是/否
57.来源(单一选项):本校在职/本校退休/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社会招聘/其他学校/其他
58.参与度是指参与评教的各类人员所占的人数比例。
59.捐赠性质(单一选项):捐赠/准捐赠
附2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依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制订,指标体系中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主要参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评估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1.领导作用 | 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 当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结构 | 7 |
1.2办学目标与定位 | 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全日制中职、“三校生”单招、“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学生、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规模逐渐减少,比例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要求;未举办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未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 | 在校生结构 | 1.3 | |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 | 重视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关心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重视与区域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 | 经费收入 经费支出 领导关注教学及学生情况 教师培训进修 校企合作 奖学金 | 5.1 5.2 2.2 6.1 7.5 8.8 | |
1.4校园稳定 | 符合《平安校园》的各项规定。 | 无校园不稳定事件、违规办学事件发生 |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2.师资队伍 | 2.1专任教师 | 基础课专任教师注重学历、职称提高;专业课专任教师强调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 | 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 6.1 |
2.2兼职教师 | 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比例逐渐提高,并注重对他们教学能力的培训。 | 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 6.2 |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3.课程建设 | 3.1课程内容 | 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 | 课程教学目标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 7.2 7.5 |
3.2教学方法手段 | 能有效设计“教、学、做”为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考核方式灵活、恰当。 | 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方法、手段 考试/考核方法 授课地点 | 7.2 | |
3.3主讲教师 | 基础性课程以具有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主讲为主;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 | 授课教师情况 | 6.1 6.2 | |
3.4教学资料 | 选用优秀新版教材;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实训教材;教辅资料充足,手段先进。 | 选用教材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 馆藏图书资料 校园网 | 7.2 7.5 3.2 3.4 |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4.实践教学 | 4.1实践教学条件 | 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能够满足教学计划的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有保障;行业、企业参与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 校内实训基地 校外实习基地 实践教学经费 专业合作 社会捐助 | 4.1 4.2 5.2 7.5 9.3 |
4.2实践教学课程 体系设计 | 实践教学作为专业教学的重要核心环节,纳入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训、实习密切联系,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行业、企业参与教学方案设计。 | 专业课程设置 专业产学合作 | 7.2 7.5 | |
4.3教学管理 | 校内实训、校外实习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安排有专职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和政治辅导员。 | 校内外实践教学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学生管理人员 | 4.2 8.1 8.2 8.3 | |
4.4顶岗实习 | 顶岗实习覆盖率高;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 校外实习基地 专业顶岗实习 | 4.2 7.4 | |
4.5双证书获取 | 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获取“双证书”的人数达到毕业生的80%以上。 |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 7.3 |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5.特色 专业建设 | 5.1特色 | 从建设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设计与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等方面体现出的特色。 | 专业设置 特色专业建设规划 现场专业剖析 | 7 |
主要评估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6.教学管理 | 6.1管理规范 | 教学管理制度完备、规范,教学运行平稳有序。 | 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教师、学生、管理干部 | 8.1 8.2
|
6.2学生管理 | 学生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校园文化良好。 | 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学生、家长、教师 | 8.1 8.3
| |
6.3质量监控 | 多元化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完善、机制运行与效果良好。 | 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督导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教师、管理干部 | 8.1 8.5
|
主要评估 指标 | 关键要素 | 说 明 | 建议重点考察内容 | 数据库相应编号 |
7.社会评价 | 7.1生源 | 第一志愿上线率与报到率高 | 招生 | 9.1 |
7.2就业 | 就业率高 | 就业 | 9.2 | |
7.3 社会服务 | 学校社会技能培训、服务等开展良好,社会回报高 | 教师技术服务情况 产学合作 社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 鉴定站(所) | 6.1 7.5 7.3 4.3 |
附件4: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教育部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 本 科 |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册/生)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18 18 16 18 11 11 | 30 30 30 30 30 30 | 14 16 16 9 22 18 |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 100 80 80 100 70 80 |
学校类别 | 高 职(专 科) |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册/生)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18 18 16 18 13 13 | 15 15 15 15 15 15 | 14 16 16 9 22 18 |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 80 60 60 80 50 60 |
备注:
⒈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⒉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 本 科 |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册/生)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22 22 23 17 17 | 10 10 10 10 10 | 8 9 5 13 11 |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 50 40 50 35 40 |
高 职(专 科) |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册/生)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22 22 23 17 17 | 5 5 5 5 5 | 8 9 5 13 11 |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 45 35 45 30 35 |
备注:
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学校类别 | 本科 | 高职(专科) | ||||||||||||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 生均年进书量 (册) |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 新增教学仪科研器设备所占比例(%) | 生均年进书量 (册)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 30 | 54 | 6.5 | 10 | 7 | 10 | 4 | 20 | 54 | 6.5 | 8 | 7 | 10 | 3 |
工、农、林、医学院校 | 30 | 59 | 6.5 | 10 | 7 | 10 | 3 | 20 | 59 | 6.5 | 8 | 7 | 10 | 2 |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 30 | 54 | 6.5 | 10 | 7 | 10 | 4 | 20 | 54 | 6.5 | 8 | 7 | 10 | 3 |
体育院校 | 30 | 88 | 6.5 | 10 | 7 | 10 | 3 | 20 | 88 | 6.5 | 8 | 7 | 10 | 2 |
艺术院校 | 30 | 88 | 6.5 | 10 | 7 | 10 | 4 | 20 | 88 | 6.5 | 8 | 7 | 10 | 3 |
备注:
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⒉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
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⒈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⒉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⒊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⒋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⒌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⒍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⒎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⒏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⒐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⒑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⒒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⒓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⒈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⒉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