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2015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成都电子职工大学(1991年)改制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全面服务地方,引领区域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德能并重、工学一体、品质就业、助推产业”的办学思路,坚持立足成都、服务川渝、辐射西部,以工为主,工贸结合,努力建设高职教育与技工教育融通,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力争建成高职与技师融通发展、工匠文化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Industry and Trade College(CITC)。
第三条 学校现有红光校区、西校区、成华校区、菊乐路校区,红光校区(注册地)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蒋桥路88号附5号,西校区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高店路1666号,成华校区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2号,菊乐路校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9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变更法定住所和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852.31万元。
第六条 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职能。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开展校企合作,让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行“1+X”证书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评教评学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以工为主、工贸结合,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交通运输、资源环境与安全等专业大类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构建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党委(常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教学单位(含二级学院和教学校区)和附属单位。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在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自主确定机构设置,并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内涵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工作提出的要求,科学论证目标任务,坚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坚持科研工作重点突破与整体发展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主动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按照重点建设、重点扶持、重点培育的思路,推进技工教育与高职教育融通发展,开展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构建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布局,打造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认真贯彻“科研强师、科研促教、科研兴校”的理念,树立教学科研并重的观念,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从机制运行、平台搭建、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信息化建设、学术交流、内涵提升和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紧抓科研工作水平,逐步实现在省内具有一定地位,在全国同类院校中形成自己特色的总目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水平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推广服务、体育赛事、艺术展演等社会服务,并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体系,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对接技术发展趋势,加强技术技能积累与提升,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水平。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应当予以公示。
学术委员会下设二级学院(校区)学术分委员会,二级学院(校区)学术分委会是二级学院(校区)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机构。各分委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分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材管理制度,对新编教材和根据专业教学标准或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进行评审;建立教材选用审核把关、使用监测机制,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选用符合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规范教材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育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审议及决策等工作。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按照其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和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企业及教育专家代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在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调整、岗位需求调研、专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编修、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育人与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定、监督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自主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担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校领导或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新聘用教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对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劳动,构建公正的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取得成绩与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二)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相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建立学生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工作条例,加强和保障学生体育锻炼、艺术素质培养、身体健康等方面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相关机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经费来源渠道。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努力节约支出。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积极稳妥编制收入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编制支出预算。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杜绝虚列虚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建立审计和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财政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各类档案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后勤保障遵循“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服务、安全、节约的工作原则,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以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校友包括在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校务公开范围与事项
1.学校概况: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招生工作: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各系及专业招收学生人数;拟录取学生名单。
4.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收支决算;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5.人员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6.教学质量信息: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7.毕业生管理: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学生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及申诉办法。
9.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10.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11.教代会信息: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教代会有关提案落实情况。
12.团委信息:学校共青团改革方案;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学生活动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3.巡视巡察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14.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党务公开范围与事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四)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开形式
(一)会议形式。学校通过党委会、校务会、干部会议、干部扩大会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工作会议、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开学校的相关校务。
(二)公文形式。学校通过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三)公告形式。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布、张贴校务资料。
(四)媒体形式。学校通过网页、网络办公平台、广播等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使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员能及时了解校务内容。
(五)工作简报形式。学校各部门通过制作行政工作信息、教学教务信息、学工动态等工作简报及时公布各项校务。
(六)制度汇编形式。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第八十条 公开时限
(一)各种规划、计划、决策、方案、办法等在实施前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具体结果在事后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四)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致远、精技兴业”。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圆形背景中主体图案为校园内实体标志性建筑物的变形,使人印象深刻并具备高辨识度;将建筑前的阶梯做了视觉上的变形与延展,寓意“走向未来”;设计整体选用对称风格,既显示出了平衡与和谐,也传达了稳重优美之意。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央部分从上至下印有学校校徽、中英文名称。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工贸之歌》。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网址为www.cdgmxy.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