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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7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方便各位教职员工,我部门已帮各位教职员工到郫县地税局领取了相关申报表,请各位教职员工根据自己2016年收入情况(2016年个人所有收入,不仅限于学院收入)到计财处陈庆莉处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并于320日前签字确认后交到陈庆莉老师处,我部门将统一申报,如有延误请自行到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并承担相应责任。咨询电话:61835087

 

 

                                                  计财处

                                                 2017/3/6

 

 

附件:

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你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第二年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任职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一、个人收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如个人出租住宅、商铺、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如个人销售住宅、商铺、车船、股票等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1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方式

1、大厅申报

(报送资料包括: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流程:1、大厅四楼税务登记窗口开通网报。2、登录四川地税网厅http://12366.sc-l-tax.gov.cn/etax/#进行自然人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

3、手机APP申报

(流程:1、大厅四楼税务登记窗口开通网报,2、下载手机app“天府e税”登录申报)

四、特别说明

1、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只是个人的一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的告知“声明”,不等于在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可对少缴的个税自行申报补缴,减少涉税风险,提高个人信用,也可以将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2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自行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交委托书)。

3、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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