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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9号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6-03-21 00:00:00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5日2016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2015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成都电子职工大学(1991年)改制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遵循“工学一体、德能并重、品质就业、助推产业”的办学理念,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思路,立足成都,依托四川、辐射西部,面向全国,以工为主,工贸结合,实现中高职的紧密衔接,努力建设一所特色鲜明、教学质量优、社会满意度高的现代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Industry and Trade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广场路北三段18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变更法定住所和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 学校以工为主,装备制造、财经商贸、交通运输等专业大类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臵专业。构建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开展校企合作,让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评教评学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法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五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干部任免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章程、计划和方式,招收学生、学员;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享有接收捐赠、转让科技成果等权利;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障教学质量;

(四)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五)保护学生、教师、其他所有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的社会监督和评价,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臵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新聘用教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劳动,构建公正的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取得成绩与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四章 学生及学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大会决议,依靠全校教职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臵教学系(部)、职能部门、产学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系(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臵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

第四十六条 学校独立设臵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臵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覆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以及承办技能竞赛等社会服务,并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校友包括在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绩效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建立审计和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财政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学校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动财务信息化技术与教学、科研和管理深度融合,为学院发展提供助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臵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臵程序,按有关规定处臵国有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各类档案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后勤保障遵循“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服务、安全、节约的工作原则,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以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工精于技、德馨为师”。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圆形背景中主体图案为校园内实体标志性建筑物的变形,使人印象深刻并具备高辨识度;将建筑前的阶梯做了视觉上的变形与延展,寓意“走向未来”;设计整体选用对称风格,既显示出了平衡与和谐,也传达了稳重优美之意。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臶,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央部分从上至下印有学校校徽、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工贸之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址为www.cdgmxy.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9号(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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