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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3 00:00:00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学院于201737日代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放了2016年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综合评审专家劳务费(329日补发个税部分);2017411日代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放了44届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和国赛选拔赛、第七届全国数控大赛省选拔赛及相关竞赛集训工作人员劳务费(具体明细请自行登陆工资查询系统查询)。以上两笔费用发放单位均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本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其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故学院也不能进行以上两笔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如实完整的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以上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申报需个人于取得收入次月15日之前到税务局进行申报,否则将产生迟纳金。

经咨询,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可由其他人员进行代为申报,计财处可派专人进行此项工作。若需由计财处代为申报的人员请于2017414日前持身份证复印件到计财处陈庆莉处办理代报手续;若本人自行申报请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交身份证复印件)到青羊区地税局或者户口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大厅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注:青羊区地税局只能刷卡纳税。未及时缴纳或偷漏个税产生后果由劳务费用取得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培训鉴定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纪检监察审计处

                               2017年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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