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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00:00:00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学院于2017年3月7日代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放了2016年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综合评审专家劳务费(3月29日补发个税部分,具体明细请自行登陆工资查询系统查询)。根据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代发劳务费代发单位不能代扣代缴劳务个人所得税,故请收到劳务费的人员于取得收入次月15日之前,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交身份证复印件)到青羊区地税局或者户口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大厅申报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青羊区地税局只能刷卡纳税。

学院以后代发的各项劳务税费均按本次要求办理,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教职员工注意。

特此通知

 

 

培训鉴定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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