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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7 00:00:00

川省教育厅文件川教[2003]221号

2009-05-11 14:42:48

川教[2003]221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涌现了一大批师德高尚、学术精湛、成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和爱戴。但是,由于受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师德师风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败坏了教育的声誉,必须坚决彻底地予以治理。为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宣传,认真学习,严肃纪律,坚决贯彻执行。
    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并不得参加评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和正常晋升工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依法撤消其教师资格,并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丧失教师资格,并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希望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引以为戒,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努力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四川教育新跨越,推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1、不准在教学上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2、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3、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4、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等不健康活动。
5、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
8、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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